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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的安全管理制度怎么写范文 (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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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6 - 商场的安全管理制度是一系列规范商场安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它涵盖了商场内人员、财产和商品安全的各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安全检查、安全培训等。商场安全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商场在运营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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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的安全管理制度怎么写范文 (9篇)

商场的安全管理制度是一系列规范商场安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它涵盖了商场内人员、财产和商品安全的各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安全检查、安全培训等。商场安全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商场在运营过程中能够保持安全、稳定、有序的状态,保障商场内人员和财产的安全。以下是有关于商场的安全管理制度的有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商场的安全管理制度怎么写范文 (9篇)

商场的安全管理制度1

1.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条例以及LH商厦制定的各项消防安全规定。

2.经营场地的’安全要有明确的负责人,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消防工作。

3.经营单位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公安消防部门和消防安全员工的消防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违法、违章行为及火灾隐患,必须在限期内改正,如逾期不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经营单位负全部责任。

4.经营单位在开业前必须对员工做好防火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5.经营单位在LH商厦区域内作业、施工,必须向商场安保部等有关部门申请,得到允许后,方可作业,如需动火作业,必须持有商场安保部签发的动火作业证,方可作业。

6.文明经商、礼貌待客,在小吃经营中各项工作须严格按规范操作,严禁违章操作。

7.经营单位必须按《消防条例》配备有效地、足够地消防器材,以保证经营的安全。

8.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用具,必须经有关部门检测合格,并保证其日常安全使用和维护、保养工作。

9.经营单位应服从LH商厦消防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对不承担责任书所规定的责任、违反消防条例或由于工作疏忽等原因,给商场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LH商厦有权依情节轻重对经营单位进行警告并处以100元-1000元的经济处罚,限令停止整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商场的安全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公安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消防法规,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旨在加强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护通信设备、企业财产及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二章防火安全的组织与机构

第四条公司、分公司及各部门均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设防火责任人。本公司的防火责任人由总经理担任,分公司防火责任人按有关要求由各部门行政主要领导担任。

第五条为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公司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各分公司设立相应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此外,各生产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设负责抓消防工作的兼职防火安全员。

第六条各分公司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以防在万一发生火灾而专业消防队未到达前,能起到控制火势蔓延或把火扑灭在初起阶段的作用。

第三章防火安全职责

第七条公司全体员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并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公司防火责任人和各分公司的防火责任人分别对本公司和本部门的防火安全负责。

第九条各级防火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1.贯彻上级的消防工作指示,严格执行消防法规。

2.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生产经营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执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纠正违章行为。

4.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

1.处理本公司防火安全工作。

2.制定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

3.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主持整改火险与事故隐患。

4.组织交流经验,评比表彰先进。

第十一条各施工生产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在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落实本工作部门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义务消防队接受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动,认真履行消防职责。

第四章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要本着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原则,防患于未然。

第十四条各部门在生产和工作中,均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市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防火规定,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采取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应经常对全体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并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消防训练;

第十六条各施工生产班组、要害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应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对本工作部位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其他各部门每星期做一次检查;各分公司的防火责任人应每月对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做一次检查;本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每季度迸行一次抽查;完善逐级检查制度以便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

第十七条各办公大楼原设计安装的消防设施,如消防龙头、水管、烟感报警器,以及其他消防器材要保证有效,此外,还应给各施工和要害部门及本部门其他工作地点配置相应的充足油消防器材。上述消防设备及器材不得借故移作他用。

第十八条对从事电工、烧焊工、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的人员,要按规定进行防火安全技术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操作。

第十九条施工作业中需用明火的,事前按规定由动火单位填写《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并按不同级别进行审批。一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一般性火灾事故,由安全技术和保卫人员提出意见,经本单位的防火责任人审批;二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由保卫室提出意见,经防火由责任人审核,报总公司保卫部主管审批;三级动火责任人提出意见,经总公司保卫部审核,报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批。要严格办理审批手续,待批准后发给《临时动火许可证》方可进行动火作业,并要在动火前做到“八不”,动火中做到“四严”,动火后做到“一清”和下班前严格执行检查制度,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全体员工不论在宿舍或工作区,一律不许使用电炉等电器。

第二十条仓库的库存物资和器材,要按公安部公布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要求堆放和管理,对易燃易爆等有害物品,要按规定妥善管理。

第二十一条任何人发现火险,都要及时、准确地向保卫部门或消防机关报警(火警电话119),并积极投入参加扑救。单位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及时组织力量配合消防机关进行扑救。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二条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检查评比,对取得下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1.进行消防技术革新,改善防火安全条件,促进安全生产的。

2.坚持执行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敢于同违章行为作斗争,保障生产安全的。

3.不怕危险,勇于排除隐患,制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的。

4.及时扑灭火灾,减少损失的。

5.其他对消防工作有贡献的。

第二十三条对无视防火安全工作,违反有关消防法规,经指出拒不执行的单位或个人,应视情节给予处分,必要时可给予经济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应对直接责任者和所在部门的防火责任人追究责任,触犯刑法的,还应上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六章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条消防宣传教育能加强公司员工的防火意识,充分认识防火的重要性。处理火警的原则为必须认为任何火警的信息都是真的,有关人员必须第一时间奔赴现场,进行察看或扑救。

第二条宣传教育的内容包括消防规章制度、防火的重要性、防火先进事迹和案例等。

第三条宣传教育可采取印发消防资料、图片,组织人员学习,请专人讲解,实地模拟消防演练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义务消防员的培训工作由保安部具体负责,各部门协助进行。

第五条保安部全体员工均为义务消防员,其他部门按人数比例培训考核后定为公司义务消防员。

第六条保安部主管负责拟定培训计划,由保安部专案领班协助定期、分批对公司员工进行消防培训。

第七条消防培训的内容

1.了解公司消防要害重点部位:配电房、电工房、保安部、油漆仓、板材仓、玻璃仓、五金仓、成品仓、饭堂、锅炉房、宿舍楼等。

2.了解公司各种消防设施的情况,掌握灭火器的安全使用方法。

3.掌握火灾时扑救工作的知识和技能及自救知识和技能。

4.组织观看实地消防演练,进行现场模拟培训。

第八条培训后,进行书面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发给证书,并挑选优秀者给以奖励。

第九条防火检查是为了发现和清除火警隐患。本公司须切实落实消防措施,预防火灾事故。

第十条防火检查类别

1.保安部人员巡视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指出并加以处理。

2.各部门人员分级检查。第一级是车间人员每日自查;第二级是部门主管重点检查;第三级是部门经理组织人员全面检查或独自进行抽查。

3.当地消防监督机关定期检查。

第十一条防火检查的内容

1.员工对防火安全的意识和重视程度。

2.各部门安全防火规章制度、操作规范,防火设备。

3.各部门人员按安全防火规范的程序进行操作。

4.各种设备、物品(尤其是易燃易爆的物品)的存放符合防火的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公司员工一旦发现有火警,能自己扑灭的,应立刻采取措施,根据火警的性质,就近使用水或灭火器材进行扑救。

第十三条火势较大,在场人员又不懂扑灭方法的,应立刻通知就近其他人员或巡查的保安员进行扑灭工作。

第十四条若火势发展很快,无法立刻扑灭时,应立刻通知总机接线生,执行火灾处理的扑救管理制度。

商场的安全管理制度3

1.目的

通过对安全器械的使用进行规定,确保器械的正常使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安全器械的管理。

3.主要职责

按规定确保器械的正常使用。

4.内容

4.1对讲机

4.1.1安全员在使用对讲机时必须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根据编号对应备用电池板,不得调错。

4.1.2每班交接班时必须对对讲机及附属设备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于交接班记录中。

4.1.3对讲机是岗位之间重要的通讯工具,所以,在顶岗或换岗时,要做好移交,做到机不离人,人不离岗,不准擅自将对讲机带到他处或借给无关人员使用。

4.1.4上班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关闭对讲机及禁止在对讲机中谈论于工作无关事由、开玩笑不得在对讲机中联系机密事情。

4.1.5本部使用统一频道,未经安全主管许可,任何人不得更换。

4.1.6根据不同环境,正确掌握最佳音量。在机房等喧闹之处,可加大音量,清静之处应相应减轻音量,以听清为宜。注意在宾客面前减小音量以示礼貌

4.1.7使用时,若出现收发信号较弱时,有以下几种原因:

4.1.7.1周围有多种电波干扰(如遇串台时,不得与之联系);

4.1.7.2周围有钢筋、铁器等障碍物(如遇电梯、机房等);

4.1.7.3周围有较高、较厚的’墙壁或地下室等密封处;

4.1.7.4电池不足。

4.1.8妥善保管及使用对讲机,不得握拿天线部位,避免碰撞、敲打对讲机,避免因浸水、淋雨等而导致对讲机受潮。电池板需电量耗尽方可充电。

4.1.9对讲机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故障应及时报告,严禁私自拆卸。如违反规定而造成对讲机损坏的,根据规定给予处罚及赔偿。

4.2巡更仪

4.2.1安全员在使用巡更仪时必须爱护使用,不得将巡更仪掉落和遭受碰撞,由此而产生巡更仪损坏,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及赔偿。

4.2.2员工在巡逻完毕交接时,必须认真检查巡更仪是否完好。

4.2.3在巡逻使用时,不得让巡更仪淋雨受潮,不得将巡更仪在墙机中重插或重力摇拨。

4.3.4严禁员工自行拆解机体及调试改动任何内存,一经商场物业发觉,将按规定处罚。

4.3手电筒

4.3.1一般照射:在大范围搜索巡查时使用。

4.3.2集中照射:集中一点照射,在辩明可疑事物时使用。

4.3.3作为安全人员互相联络之信号。

4.3.4遇见可疑人物时,直接照射其眼睛,并记录其特征,以便将来追查时提供线索。

尽量少用手电筒,以免暴露自身位置,而遭藏匿暗处之歹徒袭击。

商场的安全管理制度4

1.目的通过对安全部内务事宜的进行规定,确保安全部内务工作的正常展开。

2.适用范围适用于安全部的各类内务工作。

3.主要职责严格按规定执行,确保安全部内务工作的正常展开。

4.内容

4.1安全部/值班室

4.1.1标志:由集团统一制作,呈有集团全名和安全徽标标志。

并标明’安全部’、’安全值班室’中文字样。

4.1.2室内要求:顶面标准:白色、光洁平整无污垢,室内照明器具为日光灯。

墙面标准:白色、墙面光洁平整,清洁无污垢、无破损。

禁止未批准的上墙物品。

地面标准:地面颜色保持一致,每日当值均做一次清扫垃圾、拖尘。

地面应是光亮清洁无垃圾。

室内顶、墙面规定每一年内进行一次粉刷,并及时修补日常工作中产生的明显损坏情况。

室内卫生标准:墙面、顶面每月清洁一次,达到无尘、无污垢干净如新。

4.1.3墙面挂饰:安全室内墙面禁止随意敲钉挂物,一般只挂饰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供参照遵守执行,及常用联系表以备查阅,须饰以镜框之内并挂放整齐。

除此之外,尽量不要在墙上随意挂出。

4.2安全办公桌

4.2.1抽屉:抽屉内不得存放非工作物品。

各抽屉应按左上角规定之标签项目存放工作物品,做到统一整齐有序。

物品的`放置内容:集团及项目商场物业下发的操作规范;

各类管理通知信函;

访客登记簿、车辆登记簿、巡检记录情况汇报;

当月未归档安保交接班资料簿,受委托转交资料;

空置备用抽屉作存放临时转送处理物品;

4.2.2桌面布置:使用玻璃台面,保持光亮整洁无破损。

台面垫深墨布或纸,整个台面上不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4.2.3桌下布置:不得在其底部摆放任何物品,底部应保持干净无垃圾。

4.2.4禁止行为:不得有抽屉未,或不按规定放置规定物品。

将抽屉拉出作为搁脚。

桌面不整洁、摆放物品杂乱无章等。

4.3值勤座椅:

4.3.1坐椅应是完好无破损,表面清洁,坐椅应居中于写字桌中间,离台桌30公分放置。

4.3.2值班员离开座椅时,应将坐椅向前靠桌放置,以表示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

4.3.3值班室座椅由商场物业统一编号规定放置,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搬离。

4.4对讲机管理

4.4.1编号规定:安保部对项目使用的对讲机组进行编号,并设定某机作为呼叫机通讯代号,与岗位对应。

4.4.2呼叫规定:当有一般情况呼叫对方一次。

当有紧急情况汇报呼叫对方或全体队员三次。

4.4.3对讲机充电:应按记号顺序进行充电,充电时应尽可能将电量用尽再进行充电,并等电池充足后使用,以防止降低电池的容量。

4.4.4对讲机应每月维护保养一次,由项目工程部进行例行检修,测试其器件的使用功能。

4.5安全部更衣室/箱

4.5.1天花、墙面须保持干净整洁,每月清洁一次,达到无尘、无污垢干净如新,每一年内进行一次粉刷,并及时修补日常产生的明显损坏情况。

4.5.2每日当值均须做一次地面清扫垃圾、拖尘。

保持地面光亮清洁无垃圾。

4.5.3更衣箱外表:保持颜色统一,每天由各班队员轮流进行清洁一次,保持卫生。

箱顶及底部禁止摆放任何物品。

4.5.4更衣箱存放物品:当季制服、个人用品等,严禁放置违禁物品和危险品,及散发异味和令人厌恶之物品。

不要存放现金或贵重物品。

5.记录

5.1

商场的安全管理制度5

商场超市防火一般可分为:营业厅防火,生鲜熟食防火,电气机械防火,周转、办公室、财务部、宿舍防火。营业厅的火险,一般来自于顾客携入火种,电气短路和违章电气作业;生鲜熟食火险,主要来自于电气、燃气和违章安装、操作(如油炸、烘烤)及意外造成;电气火险,主要是由短路、过负荷、接触电阻热、电火花和电弧、照明灯具、电热元件、电热工具的表面热、过电压和涡流热造成;周转仓、财务室、办公室、宿舍火险,主要来自于电气方面的原因,人员吸烟和违章动火等因素造成。

针对以上情况,结合本商场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营业厅防火:

禁止任何人在卖场内吸烟;

禁止在营业厅使用一切电加热产品(特殊情况上报审批);

禁止在营业厅进行电焊、风焊、切割等电气作业;

禁止在化妆品区存放过多危险物品(如摩丝、发胶、指甲油等);

禁止在杂货区存放过量易燃、易爆物品(如乒乓球、火机、小瓶汽油、洒精、蜡纸、丁烷气等);

禁止无证人员私拉乱接电线;

不得在商场内存放垃圾,封好柜台下侧同地面缝隙;

随时检查电气线路,消防设施,保证一切设备正常运行;

禁止伪装、遮挡,挪动消防设施;

二、生鲜/熟食防火:

非授权情况下,禁止任何人私自动火,进行相关操作;

电气线路同燃具保持相应的`安全距离;

燃具同气罐距离保证在1.5米以上;

仓库不得存放过多易燃物品(饭盒、纸、燃气等);

禁止在操作时离开岗位,坚持先点火后开气原则;

煤气罐不得过多罐装(不超容器85%)过多存放;

禁止将液化石油气倒置,卧放;

禁止以任何方式给液化气石油气加热;

勤作检查,及时整改,保证一切设备正常工作;

禁止明火试漏,禁止挪动、伪装、遮挡消防设施,保证在无人时做到:火熄、灯灭、水断、气关;

三、电气防火:

禁止违章搭设电路,安装时必须使用符合国标的材料;

禁止超负荷,强行运作电气设备;

禁止违章使用切割机,电焊、风焊和打磨机械;

禁止过量存放动力燃料,在该处吸烟和进行其它不安全的电气作业;

禁止闲人进入配电房;

禁止使用除保险丝外任何材料代替保险丝;

保证电气线路正常,接头牢固,完全包扎;

禁止移动,遮挡,伪装消防设施。

四、周转仓防火:

禁止违章安装、使用灯具,配电线路使用金属管或难燃管材包装;

禁止在仓库内吸烟、动火;

禁止在仓库内进行切割,风/电焊和打磨作业;

禁止超高存放货物,禁止在灯具下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所放物品离灯具保证在50公分以上;

保证已接电源线路接头牢固,完全包扎;

禁止私拉私接电线,在仓库内使用一切加热产品‘

禁止将易燃品、危险品混存;

禁止挪动、遮挡、伪装消防设备设施,所配消防器材合理;

保证消防设施正常工作,做到人走灯灭。

五、办公、财务、宿舍防火

禁止在上述区域违章使用电加热产品;

禁止吸烟,私自动火,用电烧水;

禁止在该区域进行风/电焊、切割、打磨作业;

禁止在该区域私拉乱接电线,将烟头(宿舍)或其它火种扔进垃圾箱;

禁止将人事档案、资料乱摆放,应设专人管理保存;

禁止在财务室存放大量现金;

禁止挪动、伪装、遮挡、私自改建消防设施。

商场的安全管理制度6

1.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

1.1为了加强物业部门的文档管理,充分发挥文档的作用,更好地为商场的经营、管理和发展等各项工作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企业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物业管理行业特点及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1.2本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集团各区域物业部、各商场物业管理部门。

2.文档的定义

2.1文档是指从事经营、管理以及其他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报表、图纸、帐册、照片、录音、录像、电子光盘以及记载荣誉内容的奖品实物等历史记录。

3.文档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3.1为维护文档的完整、安全,同时便于有效利用,各商场物业在管理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物业档案资料实行“统一制度、三级管理”的原则,即:凡明确列入由区域物业部集中保管目录的文件材料(原件)由区域物业部集中保管;其他文件材料(原件)由各商场物业(保安)部按集团的规定要求自行管理。

3.2各商场领导应当加强对文档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4.文档管理机构和人员

各商场在物业经理的领导下,形成档案工作的管理网络。

*集团物业推进中心对各区域物业部、各商场物业(保安)部文档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集团物业推进中心文档配备专职文档管理人员,负责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物业条线各类文档;

*各区域、各商场物业部门的文员(或指专人)在部长(经理)领导下负责本区域、商场(物业条线)文档材料的归集和整理立卷,并按规定向集团物业推进中心送交相关文档。

*各区域物业部、各商场物业(保安)部均须根据文档保管的要求设置固定文档存放点,并配备文档管理人员和必要的文档存放橱柜,负责本部门文档材料(资料)的归集、整理。

*各区域物业部长、各商场物业(保安)经理为文档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并将文档工作纳入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

5.文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

5.1.集团物业推进中心文档管理人员的职责:

*负责公司级(物业条线)各类文档的接收、整理、保管、统计、利用等;

*按规定要求统一管理公司(物业条线)的文档,确保文档的完整和安全。对已接收入室的文档,有计划参与进行整理、重组和销毁工作;对因归档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严而遗漏失散在外的重要文件材料,加强收集归档;

*指导、督促和检查各部门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组织对兼职文档管理人员的业务学习与培训;

*参与实施对部门文档工作的考评;

*负责编制公司(物业条线)文档目录、检索资料,严格执行文档借阅制度,主动、快捷提供利用服务;

*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文档业务的工作。

5.2.区域物业部文档管理人员的职责:

*按归档类别要求负责所属部门形成文件的积累、整理和立卷工作,对集团物业推进中心需要的文件材料,按规定要求及时送交归档;

*负责由部门日常使用保管的文档、资料(主要是物业管理业务文档)的管理。

*部门文档管理人员如兼文员工作,则还应当承担如下职责:

(1)负责本部门文书处理工作,包括文件材料(含合同、协议、来往文书等)的收发、登记、传阅、催办和留注;

(2)负责本部门文书管理工作,包括文件材料的保管、调阅和文件材料的归集、整理、预立卷等。

5.3.商场物业(保安)文档管理人员的职责:

*按归档类别要求负责所属部门形成文件的积累、整理和立卷工作,对明确由区域物业部文档室集中保管的文件材料,按规定要求及时送交归档;

*负责由部门日常使用保管的档案、资料(主要是物业管理业务档案)的管理。

*部门文档管理员如兼文员工作,则还应当承担如下职责:

(1)负责本部门文书处理工作,包括文件材料(含合同、协议、来往文书等)的收发、登记、传阅、催办和留注;

(2)负责本部门文书管理工作,包括文件材料的保管、调阅和文件材料的归集、整理、预立卷等,并按规定及时向文档室移交。

6.公司(物业条线)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前期工程交接验收范围的材料归档

*客商户档案(含二次装修资料)及客户服务范围的材料归档

*物业运作管理(含合同、协议、来往文书等)范围的材料归档

*其它范围的材料归档

7.档案的管理和移交

*向文档室(各部门)移交文档时,应办理交接手续。按规范格式填制〖归档文件材料移交接收清册〗,认真做好清点、登记和签署工作。

*文档管理应遵循保密工作有关规定。

*文档室必须具备防盗、防火、防有害生物等安全设施。文档室由文档管理人员专人管理。

*按规定由各部门负责管理的档案、资料(主要是物业管理业务档案),在该物业项目管理终止或管理主体发生变化时,应按规定编制移交清册后,向接管该项目的物业办理移交。

8.档案的查阅利用

*文档室应当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文档利用服务工作,努力提高文档利用效能。

*查阅、借阅文档需办理相关登记和批准手续,并填制〖文件档案资料查阅登记表〗及〖文件档案资料借阅登记表〗。

*查阅、借阅、复印各部门文档资料时,一般需经相关领导签字批准,并须办理相关登记(归还时及时注销)手续。

商场的安全管理制度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城市公共经营场所(以下简称公共经营场所)是指:在本市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游艺厅等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酒家、餐馆、招待所等公共餐饮住宿场所;酒吧、网吧、氧吧、咖啡吧、美容美发厅、足浴室、棋牌室、洗浴等公共休闲场所;体育馆、保龄球馆、台球馆、健身馆、旱冰场、射击场等体育运动健身场所;金融、保险、电信、邮政等对外营业场所;商场、集贸市场、证券交易场所等营业场所;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幼儿园、学校、医院、图书馆、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第三条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实行政府属地监管与部门监管相结合的机制。

第四条全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组织查处公共经营场所安全事故。

第五条各级政府商务、文化、体育、旅游、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能职责,对本辖区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监、建设、市政、环保、工商、城管、交通、电力等部门分别对公共经营场所单位安全管理实施专项监督管理。

第二章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场所(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条件,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

第八条公共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前款所称从业人员包括本单位的职工和在本单位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有关经营许可,且在开展经营活动前,须经公安消防部门消防验收(检查)合格。

第十条本细则所列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餐饮住宿场所、公共休闲场所、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和档案馆等建筑物内。已经设置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会同文物、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实行租赁承包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公共经营场所产权单位,应当认真审核承租者或经营者的有关资质,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公共经营场所产权单位要与经营者(承包者)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公共经营场所由一家经营者整体租赁承包的,经营期间安全工作由该经营者负责;有多家拥有产权或者有多家租赁使用的,由产权单位或租赁使用单位组织协商,确定由一家单位负责整体建筑内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

经营使用者对各自经营使用范围内的安全负责,并配合产权单位或委托的统一管理单位做好相关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建立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本单位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设施,明确责任人员,制定并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金,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在每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对营业区域进行全面安全检查;营业期间每2小时至少进行1次安全巡查,检查和巡查应当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公共经营场所中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场所、公共休闲场所、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建筑内的第一层至第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得设置在地下第二层及第二层以下;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特定要求。

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口地坪的高度差不得大于10米,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平方米。

(二)应当依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三)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对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和地下一层且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整改。

第十九条公共经营场所严禁使用钢瓶液化石油气。

第二十条公共经营场所应确保使用的电梯、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并按规定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

第二十一条公共经营场所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公共经营场所设置的电源线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临时用电线路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电气设备应当安装漏电和过载保护装置。

变配电室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在变配电室内不得存放危险物品和其他杂物。

第二十三条公共经营场所应当按照消防安全的要求,保证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封闭、堵塞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门内和门外1.4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踏步。在从事营业、经营活动时不得将安全出口上锁、堵塞。

第二十四条公共经营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安全疏散距离、疏散门和疏散通道的宽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安全出口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显著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能够在断电且无自然光照明时,指引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

第二十五条公共经营场所内落地式的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公众识别。

第二十六条公共经营场所的库房设置、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电气设备应当符合防爆要求。

第二十七条公共经营场所不得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二十八条设有集中收银区的超市等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收银区设置无购物出口,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二十九条国家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体育运动健身场所,应当配备持有相应运动项目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方可对社会提供服务。体育运动健身场所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器材,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相应的使用说明和警示标志。

第三十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应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

电影放映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有固定座位的区域,不得增设临时座位。

第三十一条文化娱乐场所与商场等单位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保证通往建筑物外的疏散通道畅通,并在商场等单位营业结束后安排工作人员指引人群疏散。

第三十二条旅游饭店应当在客房、会议室等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中英文对照的逃生疏散指示图;在客房内设置安全须知等安全提示标志或者资料、设施。

第三十三条公共经营场所进行装修、维修、改建等施工作业活动,产权单位或承租人应当选择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同时报当地公安消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十四条公共经营单位不得在营业时间内对经营场所进行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第三十五条公共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接待人数不得超过额定人数,当接近最大额定人数或者人员相对聚集时,应当采取有效的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安全。公共经营场所的最大额定人数,按照相关规定、标准、规范执行。

第三十六条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危险目标、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每半年至少演练1次,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七条公共经营场所在经营场地举办展览、促销、演艺等大型活动,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活动举办期间,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工作人员维护现场秩序。

第三十八条公共经营场所负责人应当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其他人员应当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第三十九条公共经营场所应当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

第四十条公共经营场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人员疏散,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公共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部门、本行业公共经营场所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二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将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工作目标,加强对辖区内公共经营场所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四十三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并定期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实施政府挂牌督办。

第四十四条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履行公共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职责,经常性的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依据职责及时查处或上报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

第四十五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大对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和事故救援、处置技能。

第四十六条市级各部门要明确与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监管权限的职责划分,对已明确下放和委托的行政执法权,要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充实整合执法力量,确保监管到位。

第四十七条各级公安、工商、质监、商务、文化、卫生、教育、旅游、体育、建设、市政、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公共经营场所的安全监管。

第四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公共经营场所注册登记审验工作,严厉查处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场所。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按规定取得其他从业资质的,要及时报送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四十九条消防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公共经营场所消防设施验收,依法对经营场所消防制度、消防通道、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等进行监管。

公安派出所应加强对“九小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

第五十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燃气经营活动和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管,特别要加大对违法使用钢瓶液化气和非法经营液化气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

第五十一条质监部门要加强公共经营场所电梯、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及操作人员从业资格、燃气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第五十二条各级公安、工商、质监、商务、文化、卫生、教育、旅游、体育、建设、市政、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本行业公共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容易发生事故的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安全隐患要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三条公共经营场所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五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将公共经营场所安全工作纳入对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对发生较大以上公共经营场所安全事故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8月6日起施行。

商场的安全管理制度8

我企业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设施有:配电室、锅炉房、喷烤漆房、特种设备。

(一)凡是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都必须设置警示牌,现场不能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二)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设置应急疏散指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安全疏散门向外开启,并配有相适应的灭火器材。

(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电气安装必须符合要求,动用明火时,按规定执行。

(四)加强安全检查和巡查,必要时设置专人看管。

(五)特种设备定期年检、操作者持证上岗等。

(六)操作危险设备要定人、定机,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七)加强设备、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设备、设施不能带病运行和使用。

(八)危险设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装。

(九)用电的设备、设施必须有良好的接地保护。

(十)室外的设备、设施超过15米高时安装避雷装置,并定期检测。

(十一)室外的设备、设施在遇恶劣天气时,停止使用。(按说明书或相关规定执行)。

商场的安全管理制度9

配电房是供电的中心,为确保百货供配电系统安全正常运行,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配电房是百货供电系统关键部位,设专职电工对其实行24小时运行值班。

2、配电房值班人员和维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关人员严禁进入配电室,外来人员及特殊情况需经工程部经理、主管许可并进行登记,在值班人员监护下,方可进入(每名值班人员只能监护一人),但严禁靠近高压设备。

3、配电室值班人员必须熟悉各区域、时段的负荷情况以及配电设备状况、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

4、建立运行、值班记录,每小时巡查一次,值班员应密切注意电压表、电流表、功率因素表的指示情况,记录电压、电流、温度、电表数;检查屏上指示灯、电器运行声音是否正常;房内有否异味。查出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主管。

5、严禁变压器、空气开关超载运行,严禁配电室内乱拉乱接线路。每月仔细巡查一次,半年大检修维保一次。

6、经常保持配电室地面及设备外表清洁、无尘。保证室内照明、通风良好,室温控制在40℃以下。

7、送、停电操作由值班人员负责完成。因故须停某部分负荷时,应提前一天向各部门及商户发出停电通知,对于突发的`停电事故应通过各种方式向各部门及商户作出解释,恢复送电时,应确认供电线路正常、电气设备完好后方可送电。

8、做好配电室的防水、防潮工作,堵塞所有漏洞,严防蛇、鼠等小动物进入配电室。配电房门口均应设置挡鼠板,挡鼠板表面应光滑且高度大于500mm。配电房如有窗户,应设置遮拦网,遮拦网孔应不大于20mm×20mm。

9、值班员应认真如实填写值班、运行记录和巡视检查记录,认真执行值班制度和交接班制度。

10、运行过程中,分路开关跳闸先查明原因,如一时查不清,可试送一次,若不成功则不再送,应报告主管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才能送电。

11、系统和设备在运行或检修时,应挂上相应的警示牌,非有关人员绝不能动,严防误操作。

12、严格保持各开关状态与模拟盘相一致,不能随意更改设备和接线的运行方式及各种仪表、开关的整定值。

13、在恶劣的气候环境下,要加强对设备的巡视,当发生事故时,应保持冷静,按照操作规程及时排除故障,并按时做好记录。

14、操作及检修时必须按规定使用电工绝缘工具、绝缘鞋、绝缘手套等。

15、经常保持配电室消防设备、设施的完好齐备。严格遵守安全、防火、清洁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各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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