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双倍工资是指用人单位超过法定试用期和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期限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约定试用期超过法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限,即使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按照实际工资的双倍来支付工资。该双倍工资请求权在法律上被视为劳动报酬的附加请求权,不能直接与劳动报酬一起抵扣。劳动者需要证明所主张的双倍工资实际上属于加班工资性质,在计算应否支持加班工资的基数时应当从中扣除。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超过试用期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都适用双倍工资惩罚制度,还需要满足其他条件。以下是有关于劳动合同法双倍工资的有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规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仅仅确立了双倍罚则的原则,但并未明确另一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对此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双倍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为标准确定,包括各种税费在内;第二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基数以实得工资为标准确定,即,在应得工资基础上扣除各种税费后发到劳动者手里的的“裸体工资”;第三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基数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标准确定,不应包括加班工资等。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因为《劳动合同法》之所以设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罚则,旨在强制性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就要付出相应的代价,这里代价具体表现为,你如果不与这一具体相对人签定劳动合同就要付出两倍的成本,或者说,使用一名劳动者的成本相当于两名劳动者。成本包括劳动报酬和非劳动报酬,工资是劳动报酬,如正常劳动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等,非劳动报酬不属于工资,如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福利费、计划生育费等。因为法律规定的是双倍工资,也就是剔除非劳动报酬之外后的成本,包含所有实发工资以及个人税费在内。
因此,在剔除非劳动报酬后的全部工资都应当作为计算基数。这一分析的合理性就自然排除了第二种观点的存在。至于第三种观点不妨采取特例法排除。如果劳动者在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11个月工作期间,请事假该怎么计算?工伤医疗期怎样计算?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怎样计算?因责任事故扣发工资怎样计算?难道不按应得工资计算反而按正常劳动时间工资计算?劳动者本来就没有按正常时间提供劳动,你却要按提供正常劳动计算工资,这是哪门子道理?因此,以上特例的任何一条都可以否定双倍工资不得以劳动者正常劳动时间工资为准,否则,在无条件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同时也就侵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这与立法宗旨是相悖的。
申请人: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申请事项:
1、支付_____年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期间加班费_____元及加班费____%的经济补偿金_____元;
2、支付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工资______元;
3、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______元。
事实与理由: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申请人受聘到被申请人处________工作,工资为每月______元;工作时间为每日的_______至_______,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不休息,被申请人从未依法支付加班费。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被申请人再未与申请人签书面劳动合同,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申请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申请人作为一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委,请依法裁决。
此致
________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申请人:朱xx。
被申请人:xxx有限公司
请求事项:
1、裁定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3000元(20xx年1月7日至20xx年7月18日)。
2、裁定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xxx00元(20xx年12月7日至20xx年7月18日)并支付拖欠经济赔偿金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0000元。(按赔偿金的50%计算)。两项共计30000元。
3、裁定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9000元(20xx年5至20xx年7月)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250元(拖欠工资的25%)。两项共计11250元。
4、裁定被申请人支付20xx年12月7日至20xx年8月18单位未缴纳养老保险赔偿金(10000×20%)x7.3=14600元,失业保险(10000×1.5%)x7.3=1095元。两项共计15695元。
被申请人应支付以上金额共计119945元
事实与理由:
第一、被申请人未予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月工资。
申请人于20xx年12月7日开始在被申请人处上班,职位为公司副总。双方约定工资是10000元,工作期间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到20xx年7月18日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63000元(20xx年1月7日至20xx年7月18日)
第二、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被申请人无故解除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xxx00元(20xx年12月7日至20xx年7月18日应按2个月工资计算:10000×2=xxx00元)拖欠经济赔偿金的,应支付拖欠经济赔偿金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0000元。(xxx00x50%=10000元),两项共计30000元。
第三、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20xx年5月至7月期间拖欠的工资9000元及拖欠工资报酬的25%经济补偿金2250元。
被申请人拖欠工资11250元(20xx年5月拖欠3000元、20xx年6月拖欠3000元、20xx年7月拖欠3000元)。
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被申请人应支付20xx年12月7日至20xx年7月18日期间未缴纳养老和失业保险赔偿金15695元。
申请人于20xx年12月7日开始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被申请人一直未为申请人缴纳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被申请人应该赔偿养老保险(10000×20%)x7.3=14600元和失业保险(10000×1.5%)x7.3=1095元。两项共计15695元。
根据以上事实与法律,特此申请,望裁如所请。
此致
北京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年月日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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