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是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为了妥善解决企业员工特别是职工安置问题而制定的一份方案。该方案通常包括企业改制的目的、改制后的企业组织形式、职工身份的转换、职工安置的具体措施、社会保障和安置费用来源等内容。该方案旨在确保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维护企业的稳定发展。以下是有关于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的有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经太原市迎泽区委、区政府的批准,太原白鹭文具厂进行国有企业改制工作。随着企业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劳动关系发生了新的变化。为了推动国企改制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进我市国有企业建立多元投资主体的指导意见》(并政发[20xx]81号)及其实施细则(并经[20xx]56号)、太原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工交、商贸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并发[20xx]1号)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以下职工安置方案。
一、企业职工情况
1、截至20xx年5月30日,企业职工人数为255人。
2、离退休人员109人,全部为退休人员。
3、在职职工146人,其中在岗人员107人,不在岗人员39人。其中1986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113人,1986年9月30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33人。
4、内退职工5人。
5、特殊职工1人,是工伤职工。
6、职工遗属3人。
二、安置的指导思想和依据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xx大以及xx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依据并发[20xx]1号文件、并政发(20xx)81号和市经委并经(20xx)56号文件精神,实行企业国有资本和职工全民身份“双置换”,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快企业制度创新和经营机制的转换。
三、职工安置的原则、思路及形式
(一)安置的原则
职工安置实行充分尊重职工意愿、企业友情操作、区别合理对待的原则,做到服从分配有岗位,置换身份有补偿,内部退养有保障。
改制后的新公司应负责安置原企业职工。在改制中由于资产重组,用人主体发生变化,原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由改制后的企业代为支付经济补偿金;新企业与原企业职工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重签劳动合同,负责续接各种保险,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鉴证。
(二)安置的思路
1、改制后的企业与职工实行双向选择,对不进入改制企业的职工,由企业按国家规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安置费,原企业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对进入改制企业的职工也要调整劳动关系,由改制后的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其经济补偿金可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上转为对改制企业的债权或股权。
2、内退职工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满30年以上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办理内退手续;已在原企业办理内退的职工,应与改制后的企业存续内退关系,内退职工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内退期间,由改制后的企业职工本人基本工资的80%(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按最低保障金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并按规定缴纳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内退职工生活费按照内退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实际月份乘以职工本基本工资的80%从企业净资产中计提;社会保险费用企业缴纳部分,按改制时企业缴纳标准计提36个月。
3、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
根据太原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工交、商贸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规定,1986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可以从以下两种安置办法中任选一种,由企业的固定工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选择。
第一种:每满一年工龄,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未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种:职工申请自谋职业,一次性发给太原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3倍的安置费,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986年9月30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仍未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劳动合同期届满的职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按其劳动合同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20xx年10月6日《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暂行规定》废止后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按规定企业不再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4、病退职工
原病休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原则上不再安排上岗,由医疗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符合病退条件并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规定办理病退。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按实际工作年限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企业和本人各按规定缴清所欠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关系相应转移。
5、特殊职工
因工致残、精神病患者、绝症病人和职工遗属的生活费、医疗费、各项补助等费用,可从企业净资产中按企业前三年支付上述有关人员的月人均费用的标准,计提36个月。改制企业原则上要与上述职工续签劳动合同,并从扣除的净资产费用中支付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包括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6、离退休职工统筹外费用
企业改制时,从企业净资产中按前3年统筹外费用的月平均水平,计提60个月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
XX公司在改制过程中,充分考虑职工的安置问题,在遵循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同时,结合职工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公司改制职工安置实施方案,并预留职工安置等费用元。具体如下:
一、公司职工基本情况
原公司截至年月日在册职工人,其中:在岗职
工人,退休职工人,内部退养和即将退养的职工人。
二、职工安置总体思路和原则
1.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公司、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整体规划,确保稳定。
2.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依法进行,规范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公司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职工安置具体方法
1、在岗职工
2、退休职工
3、内部退养职工
4、工伤待遇
四、职工安置其他问题
五、安置标准
1.职工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给予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依据号文中相关条款计算。发放标准为:
(1)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XX元,其中:
(2)退休人员养老金企业支付部分XX元。
(3)预留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医疗保险XX万元。
(4)预留职工工伤医疗保险补助、内退人员生活费及社会保险费XX元,
(5)预留退休人员增量补贴XX元。
六、本方案实施
本方案需经市劳动部门审核确认后,并由XX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商议通过,最后报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并经XX市政府批准后由负责实施。
七、本方案的解释权
本方案参照的法律、法规:略
为了更好促进(以下简称)的发展,保证改制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方案。本方案充分贯彻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xx]859号)精神和X公司下发的《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X公司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总体方案的批复〉的通知》(发[20xx]112号文件)精神。
一、职工身份转换
根据发[20xx]112号文件精神,培训所有在册以及在册不在岗的教职工,除符合X公司内退条件者(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者)外,其余人员原则上随改制全部分流安置。职工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由改制后的按有关规定足额交纳。职工在改制前的工作年限计入改制后的工作年限。
二、劳动关系
根据国经贸企改[20xx]859号文件规定,教职工需与变更或解除原劳动合同,并与重新签订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应在进行工商登记后30内完成。对不原意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教职工,在改制之日起与其解除劳动雇佣关系,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对符合内退条件的职工以及在改制前已经在X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按其内退生活费和应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计算至法定退休时间,从净资产中划出,统一移交集团公司专设机构管理。
三、教职工经济补偿
为了充分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将按教职工的工龄确定补偿额,然后予以补偿。
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
[1994]481号)的规定,根据教职工在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教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计入工作年限。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正常教学培训情况下教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教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X月平均工资的,按X月平均工资计发;教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X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其中对实行年薪制的院级领导,按其年薪标准计发。
四、补偿金的支付
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采取现金与股权相结合的模式。根据改制方案,改制后为股份制组织形式,其股份持股模式以“外部投资者、经理层、职工混合持股”为特征的TCL模式为参照。通过对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统计汇总,按一定比率将经济补偿金折算为股份分配给教职工。对于拒绝接收股份的教职工,将按经济补偿的汇总结果支付给教职工相应现金。
五、补偿金来源
补偿金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来源:
1、资产评估后的“三类资产”;
2、教职工筹集入股的资金;
3、外界金融机构的贷款;
4、外部投资机构或人员的投资。
根据市委、市政府对后改制时期国企改制安排和市政府衡政发[2001]1号、衡政办发[2001]2号、3号,衡政发[2003]
3、4号、22号、37号,衡委[2003]3号,衡人发[2004]43号文件及市政府已出台的有关文件精神和衡阳市机械工业湘南物质供销公司2014年8月26日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改制职工安置方案,结合本公司实际,拟对全体现有全民(集体)合同职工的身份进行置换,解除现有职工劳动关系,特制定本方案。
一、企业改制的对象及职工总数的确定
(一)衡阳市机械工业湘南物质供销公司改制安置的对象是:与本公司保持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册职工和本公司退休人员。
(二)到2014年8月12日止,职工总数22人,其中:在册职工10人(退养3人,协保3人,置换身份4人),退休3人。以上人数的核定最终由市改制办社会保障部审核为准。
二、退休人员的安置及社会保障
(一)依据衡政发(2003)3号文第四十九条规定: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女干部或从事管理工作岗位年满55周岁;特殊工种且达到规定工作年限人员男满55周岁,女工人满45周岁,工残、病残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女干部退休退养依据衡委[2003]22号文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女干部退养年龄参照企业改制政策,统一按企业女工人的标准执行。
(二)依据衡政办发(2001)2号文件第八条企业改制离退休人员管
理服务工作规定:
1、企业改制前,属企业拖欠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养老金,由企业一次性补发。
2、企业改制后,一次性缴纳历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后,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由市社保局发放,交社区统一管理。
(三)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依据衡政发[2003]22号文第十八条规定,改制企业须为退休人员预留10年医疗保险费;具体交费金额以医保中心核定数为准,交费计算标准为:
个人×2004本市年平均工资(755元)×9%×10年
(四)退休人员大病互助费,根据衡政办发[2001]2号文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实施改制后,退休人员按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缴纳10年大病医疗互助费,此项费用由个人承担,企业统一收取一次性缴交市医保中心,退休人员按政策终生享受大病互助报账待遇。
大病医疗互助费=个人×120×10年
(五)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个人垫付的养老保险金,其中用人单位应缴部分在改制时予以清偿。
三、退养人员的安置及社会保障
(一)依据衡政发[2003]4号文第十条、衡政发[2003]22号文第九条,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职工中凡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属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且达到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的人员,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实行提前退养。补足和预留下列费用:
1、职工提前退养按规定一次性交清提前退养距正常退休年龄应缴纳的基本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和提前退养期间的退养生活费后,实行社会化管理,退养生活费由市社保局发放,医疗保险金由市医保中心管理。到正常退休年龄时,由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正常退休手续。
2、退养生活费发放的标准为本人2004年底档案工资70%,按此标准计算的退养金,低于2010年失业救剂金580元的,按580元/月发放。
(二)依据衡政发[2003]22号文第十三条规定,退养人员退养期间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根据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7]43号文件规定,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人上月平均工资,低于本省上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省平均工资60%计算缴费基数。
(三)退养人员补足和应提留的医疗保险费
对于未达到退休年龄提前退休和退养人员,要按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补缴和预缴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并预留10年医疗保险费。
1、退养人员补足的医疗经费计算标准为:
个人×月数×2004全市年平均工资(755元)×9%
2、退养人员应提留的医疗保险费计算标准为:
个人×2004全市年平均工资×9%×10年。
(四)退养人员大病互助费的提留
1、退养人员退养期间补足的大病互助费计算标准为:个人提前退养月数÷12×120。
2、退养人员应提留的大病互助费计算标准为:个人×120元×10年,此项费用由个人承担,在企业改制时统一由企业收取交市医保中心,退养职工进入退养后,按政策终身享受大病互助费报账待遇。
(五)计算退养人员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底止。
四、协议安置人员及社会保障
(一)到2012年12月31日止,凡男年满50周岁或工龄满30周年,女年满40周岁或工龄满25周年,实行协议安置(个人参加工作档案记录为准)。
(二)协议安置期间到法定退休时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大病互助费的预留,按退养人员标准测算,个人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协保期间生活费每月270元由社保部门代发到法定退休时止。
(四)企业改制后协保人员解除劳动关系进入协议安置后,按政策享受失业保险,最长不超过24个月的失业救剂金待遇。
五、置换身份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的经济补偿
(一)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衡政发[2001]1号、衡政办发[2001]
2、3,衡政发[2003]3号、4号、37号等已出台的政策文件规定,企业改制时,按政策凡符合置换全民合同工身份条件的职工,同时签订解除《全民合同工身份协议》。
(二)依据衡政发[2001]1号文第十八条规定,解除身份补偿标准:参加工作不超过10年(含10年)内按每年1.5个月标准补偿,10年以上每增加1年按每年2个月的标准给予补偿,最高不超过36个月。
其计算方法为:1、10年以内的职工安置补偿费为本人月工资×(1.5×参加工作年限);2、10年以上的职工安置补偿费=10年以内补偿费+本人月工资×(2×超过10年的年数),其中(2×超过10年的年数)<36个月。
(三)依据衡政发(2003)37号文第四条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企业改制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补偿的月工资标准统一按2002年职工个人月工资收入计算,如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低于755元的,则按755元计算。企业职工工龄统一计算到2003年12月止。2004年1月至2012年12月职工工龄统一补偿9个月。
(四)拥有全民合同工身份的“挂靠工”应予清退。企业“两不找”人员,停薪留职人员其“两不找”期间和停薪留职期间不计算工龄,依据衡政发(2004)9号文中相关规定,停薪留职人员如果与原企业签订了停
薪留职协议并履行了协议,其停薪留职期间计算补偿工龄,“两不找”和停薪留职人员在“两不找”或停薪留职期间社会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应缴未缴的应予以扣除,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按[2003]37号文件规定办理。
六、特殊群体的安置
(一)依据衡政发(2003)37号文第五条规定,企业改制时,因工伤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的职工和二等乙级伤残退伍军人,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退养。选择提前退养,则不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二)依据衡政发(2003)37号文第六条规定,企业改制中非因工伤残职工、严重精神病、重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劳动保障部门鉴定后,可以参照因工伤残退养规定退养,其退养金按照协保人员生活费的标准发放。
(三)依据衡政办发[2001]2号文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因工伤残、职业病的抚恤待遇,具体金额以社保核定为准。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由企业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补助金发放标准为:五级伤残职工为本人上年底档案工资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5-6级伤残人员申请退养的,不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1-4级工伤致残人员,按人均不低于4万元提留工伤保险费用、器械费8600元,5-6级2万元。
(五)依据衡政发[2003]4号文第十二条规定:因工伤残职工被鉴定为七至十级的,解除劳动合同时,除按衡政发[2001]1号文件规定给予身份置换补偿和衡政办发[2001]2号文件规定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原伤残时已享受补助的,不再享受),再根据以下情况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或
伤残抚恤金)。
1、伤残程度被评为七级、八级的职工,依次按本人上年底档案工资的60%补偿12个月、10个月。
2、伤残程度被评为九级、十级的职工,依次按本人上年底档案工资的50%补偿8个月、6个月。
上述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已选择提前退养的人员不再享受。
(六)经医疗机构鉴定的绝症病人、精神病患者(完全散失劳动能力的人)的医疗费按衡政发[2004]9号文第三条第四款规定执行。标准是预留5万元/人,交医保中心。
(七)根据衡政发[2004]9号文规定:1962年精简下放回乡并仍在企业领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按20年计算,一次性提取支付生活补助金。
(八)依据衡政办发[2001]2号文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改制期间,对怀孕、产期、哺乳期间的女职工,按以下标准予一次性补偿。
1、怀孕女职工发给相当于18个月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
2、产期至哺乳期女职工发给相当于12个月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
3、未满14周岁独生子女(办理独生证的)按每年6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
(九)依据衡政办发[2001]2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的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的金额为准。
七、其他
依据衡政发[2001]1号文件第十八条三款规定:“对获得市以上劳模称号的,除享受国家、省规定的有关政策优惠外,此次买断给予一次性补偿。其中国家级劳模补偿5年工龄,省级劳模补偿3年工龄,市级劳模补偿1
年工龄。获得多次或多级别劳模称号的,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累加补偿。
八、职工内部债务的清偿
(一)企业改制时,在资产变现中按照职工利益优先的原则,一次性在转让资产中以现金清偿原企业历史遗留拖欠职工的内部债务。
1、清偿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政策以实际欠发金额给予清偿。
2、清偿职工工资,依据衡政发[2003]4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予以清偿。清偿的月份以劳资科对正常上班职工的原始发放记录为依据。(计件、承包、独立核算、二级核算等部门不在清偿之内。)
3、清偿欠发职工生活费,依据衡政发[2003]37号文件:欠职工生活费;按企业减人增效、下岗进中心发生活费,未发足欠发的予以补发。
4、清偿职工集资款:只付本金,不计利息。
5、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原个人垫付的养老保险金用人单位部分,改制时予以清偿。
6、欠医药费,未实行医疗保险前按厂职代会决定或厂务会决定按医疗保险报销相关规定清偿。
7、上述未尽清偿事项按相关政策办理,具体以市改制办、社保部门审核办理。
(二)职工欠原企业的往来款,企业改制时有权在解决其历史遗留欠款的兑付中予以清偿,不足部分在兑现其安置补偿费中予以扣除。此方案报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衡阳市机械工业湘南物质供销公司
2014年8月26日
混改,国企改制面临哪些重大问题
国企改制面临着十大要素问题:1.动因、目的;2.性质、特征;3.现状、价值;4.资产、人员;5.改制模式;6.改制节奏;7.改制程度;8.大股东态度;9.管理团队决心和意愿;10.改制成本承受能力。
对十大要素的调查及问题的回答,是选择并最终确定改制方案的基础和前提。其中1-4是基础分析调查,5-7是改制关键问题,8-10为改制决定因素。三顾咨询认为,混改最终还是要回归到企业中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视角来看待,回到企业的发展问题上来看,不能是为了混改而混改。通过内部资源能力与外部机会的综合分析,提出企业存在的经营问题,判断公司持续发展的核心命题与关键驱动力,阐明未来发展的总体思路与逻辑。即通过混改,彻底激活内部机制与活力,吸引人才,培养队伍;引进战略资源,规范内部治理结构,提升决策效率,促进业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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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分析了职工身份界定对国企混改的阻碍产生的缘由,笔者就当前国企混改对职工身份的影响、化解这一障碍应该从何入手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本文着重表述了笔者的观点:国企混改后原国企职工身份没有改变,原国有企业职工和对应原国有资产没有变,原国有企业职工仍是国有资产的主人。本文还对混改后如何最大程度激励职工发挥自身潜力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混改;职工身份;劳动合同
一、引言
当前,我国国企混改已进入全面实施及攻坚阶段,以前成功的国企改革案例给现在的混改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现在无论从央企还是地方国企,都拿出了较为完善的混改方案。但不得不承认,拦在国企混改前面的障碍也不在少数。这其中包括体制机制弊端、历史负债、资金短缺、人才匮乏以及缺乏现代管理知识等。但笔者认为这些都不是主要的障碍,这些充其量只是外部阻力而已,既然是外因就一定不是最重要的障碍。那么,什么是国企混改的内部阻力呢?笔者认为,当然是思维方式及理念的僵化,包括改革担当者和普通职工的思维方式及理念的僵化。僵化的思维方式及理念包括方方面面,其中有一条较为重要的就是混改后职工身份的界定。广大职工对形成于长期计划体制下的国有职工身份有着根深蒂固的依恋,对非国有身份抱有观望、狐疑甚至抵触情绪。改革的担当者有时也会由于固有思维而不知不觉陷入这种纠结,把心思放在去为职工寻找身份转换的合理解释,寻找合法渠道、寻找合情补偿上去,最终困于一隅。
二、现有法律法规涉及混改职工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
企业混改(以前常用的提法为改革改制)后,原职工与混改后企业的劳动关系处理,在国家及地方层面的法律法规可以找到相关规定。
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部门20**年*月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鼓励有国有企业进行结构调整、重组改制和主辅分离,利用闲置资产、非主业资产和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创办融入市场竞争、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多渠道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减轻社会就业压力。该《办法》在第七条劳动关系的处理中规定:
1.依法规范劳动关系
对从改制前企业分流进入改制后企业的富余员工,应由改制前主体企业与其解除或变更劳动合同,并由改制后主体企业与其重新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新合同期限须在3年以上。
2.对分流进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员工
改制前主体企业要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补偿金。被分流的原富裕职工个人所得补偿金,可自愿转为改制后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
3.对分流进入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员工
改制前企业和改制后企业可按国家规定与其变更劳动合同,用工主体由改制前企业变更为改制后企业,企业改制前后职工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4.改制后企业要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20**年*月某北方省会城市出台过《关于市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和社會保险关系接续的意见(暂行)》。该《意见》提出:
1.改制为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的企业
在改制时原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与全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对经协商继续留在改制后企业工作的职工,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此后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自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
2.改制为国有参股的企业
在改制时原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对与改制企业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可按职工改制前的工龄和规定的标准核定经济补偿金额,职工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离开企业时,再根据所核定的金额从国有股收益中或通过出让国有股予以支付,作为职工改制前的经济补偿或生活补助;改制后记发的经济补偿金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
3.改制为国有独资或国有绝对控股的企业
应与职工协商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支付补偿金。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3年,职工在改制前后单位工作的年限连续计算。企业与职工未能就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企业应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4.实行重组(联合、兼并或分立)的企业
必须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并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应根据实际情况与职工协商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不得比原合同尚未履行的期限短。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在重组前后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企业与职工未能就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企业应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三、过去十几年中国企改革的惯例做法
过去我国国企改革过程中,多数企业是根据上述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执行的,即:对于由原国有企业即将划拨到非国有资本控股企业的职工,无论在改制后企业是否留用,一律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通常称为买断工龄,即买断国有职工身份。具体的补偿额度因企业不同存在些许差异,但基本上都是以职工过去基本工资为基数,再乘以工龄得出补偿金额。
当然,这样做无疑对改革平稳过度有好处,但巨额的补偿金也成了改制企业及政府无力承担的负担,原本效益不好,希望通过改制来获得重生的企业往往因为支付补偿金后元气再伤,陷入经营困境。
四、企业混改后职工身份界定的探究
企业混改后,原职工与混改后企业的劳动关系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其中,《劳动合同法》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中的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原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国企混改后职工身份界定的探究
混改背后涉及国资监管体制改革,是国企混改的核心。过去“管人管事管资产”的国资监管方式,被普遍认为效率低下,捆住了国企的手脚,甚至形成了中国式的内部人控制。
国企产权制度改革的开端可追溯至1993年。1993年*月,十四届*中全会通过《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即股份制。
当时,国企改革已刻不容缓。1994年初,国家经贸委等9个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对上海、天津、沈阳等***个重要工业城市的国企财务状况做调查,结果显示亏损面已达**.*%。
尽管产权改革始终在收与放、进与退的两难之间苦苦摸索,但大部分优质国有企业后续均按照公司法进行改制,许多还登陆资本市场。
总体上看,中央企业在产权层面已与社会资本实现了较大范围的混合。
国资委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中央企业各级子企业,包含98家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基本上完成了公司制改制。其中,超过三分之二的企业引进各类社会资本实现了混合所有制。
在混改不断推进的过程中,国企也通过资本市场获得了大量融资。据国资委初步统计,2017年,中央企业新增混合所有制企业户数超过***户,其中通过资本市场引入社会资本超过3***亿元。
前两批共19家国企混改试点中,目前7户已经完成引入战略投资者、重组上市等工作,引入各类投资者40多家、资本超过***亿元。
其中最受瞩目的莫过于联通混改。2017年*月,中国联通()通过定向增发,引入9大战略投资者,腾讯、百度、京东、阿里巴巴以及苏宁等民营巨头悉数在列,共为联通募资近***亿元。
严格来说,联通在上市的时候已经完成混改。但因在4g上的失利,联通后来成为三家电信运营商中经营状况最不理想的企业。2016年其税前利润**.*亿元,同比减少**.*亿元,仅相当于中国移动两天的利润。
充实荷包后,联通董事长王晓初直言,中国联通在5g时代不能再犯4g的失误,要从开始就为5g的发展准备充足的资金。中国移动早已开始布局,并在5g标准的研究上处于领跑位置。
以同样的方式,东航物流2017年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融资**.*亿元,吸引了德邦、普洛斯等行业龙头企业成为战略投资者,绿地等民营资本成为财务投资者。紧接着,刘绍勇在两会期间确认,东航集团层面加入混改。
“要加强集团层面上的混改。”全国政协委员、中化集团董事长宁高宁在两会期间说,目前国企在集团层面改革的少,形不成很强的国企改革文化和氛围,不利于国企改革的整体推进。
国企混改后职工身份界定的探究
国企有很多问题,实质上是由外在导致,最重要的是国资监管模式。混改背后涉及国资监管体制改革,才是国企混改的核心。过去“管人管事管资产”的国资监管方式,被普遍认为效率低下,捆住了国企的手脚,甚至形成了中国式的内部人控制。
中国式内部人控制有两个原因,一个是金字塔式控股结构会形成长长的委托代理链条,这就导致了所谓的“所有者缺位”。
第二点是,国有企业与生俱来的政治关联一定程度造就了中国式内部人控制。比如,虽然形式上董事长的产生要经过董事会提名和股东会议表决,但按照中国现行的国资管理体制,董事长是由上级部门任命的。
国企改革改的应该是内部人控制,混合所有制是个制,是个公私混合的制度,不能把企业只理解为一堆财产。
只有完善公司治理后,才不会出现几大央企集团董事长、总经理一夜之间对调,或者国资委要求所有央企都应该有个主业,非主业投资比重不能超过**%等等。所以混合所有的前提是良好的公司治理。
batj作为国企混改的战略投资者,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形成重大影响,有望成为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资本力量。
比如联通混改最大的亮点在于,联通集团的国有股权从**.*%下降为**.*%,也就是从绝对控股变成了相对控股,而相比非国有股东持股的**.*%,两者股比之间的差距是**.*%,连2%都不到。
此外,从联通董事会的构成来看,国企董事与民企董事,首次分庭抗礼。***名新董事会成员中,8人为非独立董事。其中,3人来自联通,另外5人均为混改引入的战略投资者,除了中国人寿仍是国企董事,其他4位分别来自batj。
“应该说,这个结构还真是有可能一家说了不算。”曾任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企业司司长的管维立说。
管维立曾在14家上市公司担任过独立董事,联通目前的董事会格局让他想起当年的深发展(现为平安银行)。深发展彼时的第一大股东是一只美国基金,持股**%左右,但是控制了大部分董事席位。
即便如此,由于股权分散,董事会保持了相当的独立性,“(大股东)要花很大的精力说服董事会支持他的方案”。
“过去许多没到位的都要(做)到位。”国资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是由“管人管事管资产”转变为“管资本”。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本质上是要代表出资人发挥股东的作用,使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出资者的意图,真正的管理者属于董事会和经营层。
不过,诸如联通等国企混改的效果仍有待观察。因为与许多国家“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相比,中国现实倾向于股东权利至上。联通混改后,国有股毕竟还是占联通股权的**%,正是这**%,有可能使国有股的绝对控股地位造成“行政化管控”,行政决策代替市场决策的风险依然存在。
一、企业职工基本情况
截至20xx年12月1日,郑州公司在册职工总人数201人。其中:全民固定工114人(含1985年前集体工)、合同制职工43人(含1986年后集体工);离退休职工44人(其中退休职工38人,离休职工6人)。
(一)郑州公司本部171人。其中:全民固定工109人(含1985年前集体工)、合同制职工28人(含1986年后集体工);离退休职工34人(其中退休职工29人,离休职工5人)。
(二)林州库30人。其中:全民固定工5人(含1985年前集体工)、合同制职工15人(含1986年后集体工);离退休职工10人(其中退休职工9人,离休职工1人)。
二、职工身份转变
(一)职工身份转变的目的:通过与原国有企业解除在国有体制下形成的劳动关系,取消国有职工身份。改制后到新公司工作的职工,由新公司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形成新型的人事劳动用工机制。
(二)转变对象和范围:郑州公司全体职工。包括在册的在岗人员、待岗人员、停薪留职人员及内退人员等。
(三)新公司全员接收现有在册职工。尊重职工本人去留意向。职工可自愿选择自谋职业或继续到新公司就业。
(四)身份转变程序
1、张榜公布职工工龄及经济补偿测算情况。
2、由职工本人填写《国有职工身份转变申请及去留意向表》。
3、参加改制的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职工国有身份转变及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取消国有职工身份,原与郑州公司的劳动合同即行解除。
4、职工身份转变后,编制《国有职工身份转变及解除劳动关系名册》,报中国药材集团公司及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五)身份转变及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确定为新公司成立前一日。
三、经济补偿和职工安置
(一)职工国有身份转变及解除与原企业劳动关系后,依照有关政策和协议予以经济补偿。
职工经济补偿金数额,将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计算。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及用工性质,以人事档案资料为依据。工龄截至日期为劳动关系解除之日,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按实际工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核定。
(二)在职职工经济补偿
1、全民固定工的补偿标准:按郑州市20xx年职工平均工资16694元乘以3除以30再乘以实际工作年限,30年封顶。林州库职工按相同标准计算。
2、合同制职工的补偿标准: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按郑州市20xx年职工月平均工资1392元标准计算),30年封顶。林州库职工按相同标准计算。
3、1985年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集体工按全民固定工的补偿标准执行;1986年后参加工作的集体工,按合同制职工的补偿标准执行。
4、国家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及退、转军人按全民固定工的补偿标准执行。
(三)非正常上班职工经济补偿
1、非正常上班职工指待岗、停薪留职等已离开工作岗位的职工(不含内退)。
2、经济补偿标准:
(1)待岗职工同在岗职工一样计发补偿金,30年封顶,林州库职工按相同标准计算。本条款中的待岗职工是指实施公司下发的《关于对在岗人员试行聘用及分流的通知》〈药郑司字(20xx)第3号〉后确定的待岗职工;
(2)凡已办理过停薪留职手续的职工其停薪留职期间不再给与经济补偿。
3.下列人员不支付经济补偿:
(1)办理调离手续的职工;
(2)在企业挂靠档案不上班的挂名人员。
(四)职工内退条件和待遇
1、原已与公司办理过内退手续的职工,改制后维持其原内退待遇不变。
2、对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在企业工作30年以上(含30年)的职工,可选择内部退养或领取经济补偿金。选择内部退养者,其内退待遇按本人现工资标准的80%计发,不再享受经济补偿金。
3、内退职工待遇改制后由新公司按月发放,并正常缴纳应由企业负担的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基本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直至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为止。
(五)离退休职工的安置
1、企业改制后,对企业现有的离休职工按郑州市有关规定办理医保统筹。但是在未办理医保统筹前,离休职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仍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新公司办理。
2、离退休人员(不含改制后新退休人员)原企业负担的补贴(35.7元/月人)由新公司继续负担。
(六)其它补偿
1、考虑公司长期工资偏低的实际情况,对改制基准日前的在职职工工龄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工龄每满一年发给330.60元,30年封顶。此外,对改制基准日前的在职职工本企业工龄再给予每满一年480元的补偿。
2、企业改制前拖欠职工的养老金、医保金、失业金、住房公积金、工资等,经审计评估确认的,在本方案经职代会通过并且企业改制方案经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批准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清偿。
3、职工房改住房发证后,按国家规定的房改政策,核实后予以退发多集资的房款差额。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不同意签订《国有职工身份转变及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的职工,可暂时保留国有职工身份不变,并可根据需要在中国药材集团内重新安排工作。
(二)对拖欠公司各种款项(包括各种借款、业务往来欠款、各项社会保险费、管理费、应补交的职工建房集资款等)及物品的职工,在身份转变前予以清收。到时不偿还者,按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处理,并直接以其应得经济补偿金和应付职工内债抵偿,仍有余额的,按照法律程序提起诉讼追回欠款及物品。
(三)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档案转移:与原企业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及职工国有身份转变协议》自谋职业并领取补偿金的职工,其档案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协助移交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机构保存,应交纳的各种费用由个人负担。
(四)改制后的新公司与留下来就业的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书》。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累计计算,新公司工作时间重新计算。
新公司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新公司员工依法受到保护和制约,企业和员工共同遵守相关法律,各自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五)新公司须向到新公司就业的职工出具债权凭证及偿付承诺,以保证职工将来离开新企业或退休时能按时足额拿到经济补偿金。
(六)本方案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药材集团公司批准后实施。
因矿山资源问题,企业无法正常组织生产,经集团公司批准,我公司从20xx年7月24日起,由生产企业转为探矿企业。企业留用员工数量大幅减少,为此,经请示集团公司并××县劳动局批准,制定职工安置方案。
一、企业职工基本情况:截至20xx年8月28日,企业在册职工294人,其中高管4人,拟留用54人,休产假2人,停产放假234人。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从维护职工切身利益出发,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靠地方劳动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规范操作,妥善完成此项工作。
三、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辽宁省工资支付条例》。
四、成立职工安置工作暨解除劳动合同及经济补偿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及经济补偿有关日常工作。
五、经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集团公司可向集团所属矿山转移安置职工,但由集团公司负责安置的,不再享受经济补偿金,书面申请截止到9月15日。
六、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要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排除矽肺等职业病后方可签订《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七、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工作由建昌县劳动局派人到企业现场集中办理。
八、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发放标准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1)按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发放,职工工作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职工工作月数按满勤月数计算;
(2)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支付。
(3)职工月工资高于葫芦岛市20xx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葫芦岛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4)以上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九、职工放假期间,按照×××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给放假工资,放假工资按放假天数计算。
十、自动离职(依据放假前考勤或者个人离职表为准)的不予补偿。
十一、工伤职工、休产假职工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签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后,将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并统一办理有关保险关系转移和失业保险金领取事宜。经济补偿金由××县劳动局审批后发放。
十三、本方案经向职工说明并经××县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
由于某公司资产巨亏、经营困难、包袱沉重,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指示,将对公司实施依法解散。根据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文件精神,比照同类型企业的职工安置方式,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职工安置方案。
一、职工安置的基本原则
1、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充分考虑职工、公司、社会的承受能力;
2、坚持依法安置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湖北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
3、注重发挥工会、职代会的作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安置工作接受职工的监督,防止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4、坚持程序规范,有情操作的原则。
二、职工安置的对象及基本情况
职工安置的对象为:在岗职工、待岗人员、伤病残人员、离退休人员、内退人员、死亡职工的遗属以及下属二级单位的挂靠人员,共计人。截止年月,公司总人数人,其中:在岗职工人,待岗人员人,伤病残人员人,离退休人员人,内退人。另供养死亡职工遗属人,下属二级单位挂靠人员人。
公司参加湖北省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失业保险统筹。
三、安置资金来源及运用方式
经省政府同意,本次职工安置费用从公司自有资产中支付,并设立专项资金,公司清算组存在时由其负责资金的使用和监督,清算组撤消后,将剩余的资金设立专用信托计划,利用信托计划的独立合法主体地位来解决后续的各项资金需求和手续办理工作。
四、在岗职工安置办法
根据国办发[20xx]60号文的规定“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在岗职工已在国有控股的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继续工作,因此本次安置不予经济补偿。
五、待岗人员安置办法
1、由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按国家规定标准领取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对愿意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的人员,发给一次性安置费。一次性安置费按职工工龄(《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为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元,不满一年按一年算。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根据《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中“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正常生产情况下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的规定,按职工工龄(法规规定为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一个月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算。领取经济补偿金的人员,未实现再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为缓解职工再就业的压力,公司为其预留3年社会保险费用。
3、将档案转入人才交流中心,并预留3年档案托管费。
如果该职工在安置后3年内重新就业或3年期满,则停缴社保及档案托管费(或办理转移手续)。
六、伤病残人员安置办法
公司与经劳动部门鉴定因病或非因工伤残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除按第五条方法和标准补偿外,根据《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按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标准发给不少于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分别再增加不少于前项医疗补助费标准50%和100%的补助额。
七、离退休人员安置办法
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逐步移交各居住街道社区。在没有实现社会化管理之前,由清算组或信托计划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1、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湖北省养老保险统筹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待遇。
2、离休人员在未参加医疗统筹之前,其医疗待遇维持不变。
3、落实退休人员参加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原由公司为离退休人员发放的养老保险统筹外项目仍按现行政策继续执行。(或一次性发放,不再追加)
5、将职工档案转交社保机构托管。
八、内退人员安置办法
1、由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发放一次性生活费。根据鄂政发[20xx]66号文中“生活费标准按职工本人内退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规定,采取按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公司职工安置方案发放一次性生活费的办法安置(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公司职工安置方案×距法定退休时间的剩余月数=一次性生活费),生活费一次性发放后,不再追加。
2、落实内退人员参加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按月平均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递增预缴社会保险费用至法定退休年龄。
4、将档案转入社保局并预缴档案托管费至法定退休时间。
第五条企业改制时,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可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由改制后的企业留用原企业职工,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或与职工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可保留劳动关系,安排离岗,由改制后的企业按月支付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至退休年龄。基本生活费的标准原则上为政府公布的所在市、县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80%。
(三)依据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用于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包括:
(一)职工在本企业的不间断工作年限。
(二)终止劳动合同后被再次录用的职工在本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已支付生活补助费的年限除外)。
解除劳动合同后被再次录用的职工,前次解除劳动合同前的工作年限,不计算为本企业连续工作年限。
(三)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已支付退役金的年限除外)。
(四)由于成建制转移、组织调动而改变工作单位的职工,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
(五)由于各企业合并、分立、单位改变性质、名称等原因改变工作单位的职工,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七条用于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按下列办法确定:
(一)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为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职工工资计算按照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及其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和国家统计局1990年1月1日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年第1号)执行。
(二)企业没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无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按政府公布的所在市、县上年度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计算。
第八条改制后的企业不再保留国有职工身份,依据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处理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改制后的企业解除依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项劳动合同的,在支付经济补偿金时,该职工在原企业的工作年限计算为本企业的工作年限。
第九条企业改制时,应当补发拖欠职工的工资或生活费。确无能力补发的,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补发责任。企业安排或同意内退、放假、下岗的职工,未在岗工作期间不计算工资。下岗未就业期间的生活费,按政府规定的标准计发;如与企业有约定的,按规定的标准计发。
第十条企业改制时,应当依法补缴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确无能力补缴的,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补缴责任。经地方税务机关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应当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利息可缓缴或分期缴纳,滞纳金可予以免除。
第十一条企业改制时,按规定一次性缴纳离休人员专项医疗统筹费用。企业改制后继续承担原企业离休人员管理责任的,离休人员的专项医疗统筹费用可由改制后的企业按规定分期缴纳。
第十二条按规定应当由企业支付的伤残职工医疗费、抚恤金、救济费等费用,由改制后的企业继续支付,或在改制时将所需费用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或法定受益人。
第十三条企业有净资产或其他可用于职工安置的资产的,在改制时可从中一次性提取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和第九、十、十一、十二条所规定的费用。不足部分由改制后的企业负担的,政府对承担企业给予适当的政策扶持。
第十四条改制企业净资产和其他可用于职工安置的资产,提取第十三条规定的费用后仍有结余的,按不高于企业改制时解除留用职工劳动合同所需经济补偿金的数额,经批准后划转给改制后的企业。
第十五条改制企业的工会组织应当要求企业对按本办法第十三、十四条规定一次性提取的用于职工安置的资产进行保全,对安置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以落实职工安置待遇。
第十六条企业关闭、破产时,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计发标准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执行。纳入国家政策性破产的,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企业关闭、破产时,应当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或生活费。生活费的计发依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职工集资款属借款性质的,视为所欠职工的工资。
第十八条企业关闭、破产时,应当依法清偿拖欠的社会保险费。无力清偿全部社会保险费的,除单位缴费中应当划入职工养老、医疗个人账户部分及个人缴费部分应如数补缴外,经地方税务机关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核销。
第十九条企业关闭、破产时,应当按本省养老、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一次性缴纳退休人员养老、医疗保险基金补偿金,按规定缴纳离休人员专项医疗统筹费用。
第二十条企业关闭、破产时,应当按规定提取须由单位支付的伤残职工医疗费、抚恤金、救济费等费用,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或法定受益人。
第二十一条关闭、破产企业在清算期间,应当支付职工基本生活费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之日。基本生活费水平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章所规定的各项费用,关闭企业应当按规定清偿,不能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破产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规定的顺序及比例清偿。不足部分,可依法处置未纳入破产财产的非经营性资产或其他国有资产,申请企业缴存的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住房基金返还、财政补助或采取其他政策措施解决。
纳入国家政策性破产计划的企业,安置职工所需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当优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破产企业财产拍卖所得安置职工仍不足的,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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