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法院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两男子因为用‘活泥鳅’钓鱼被判刑”,引起了广大网友的关注。
根据法院通报,刘某和段某是资深“钓友”,两人经常相约在各地野钓。2022年10月,两人在绵阳市盐亭县梓江河段使用活饵(活泥鳅)钓鱼,共计钓获翘嘴红鲌、鲢鱼、鳜鱼等41.69千克(83斤多)。
2023年6月,盐亭县检察院指控二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向盐亭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最终,法院认为这两名男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造成了国家渔业资源损失,依法判决刘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段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除此之外,两人还需要赔偿上万元,用于修复受损的渔业资源。
那为什么用活饵钓鱼就会被判刑?
绵阳市盐亭县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王丹说,“一般来讲,活饵垂钓是指使用鱼虾、泥鳅等水生活体生物打窝或者直接将其作为饵料进行垂钓的方法。相对于其他饵料,活饵更容易吸引一些掠食性的鱼类。这种捕捞方式会在很短时间内造成大量的肉食性鱼群被诱捕,影响该水域生态平衡,导致水生生态食物链被破坏,严重破坏生态系统。所以,活饵垂钓被法律法规严厉禁止。”
本案两名当事人采用的活泥鳅钓鱼正是此种非法捕捞的方式,且捕捞数量较大,过量掠夺渔业资源,对涉案水域水生生物危害极大,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因此,两名当事人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另外,两人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破坏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
根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四川天然水域禁用渔具和禁用捕捞方法名录的通告》,电鱼、毒鱼、炸鱼、光诱捕鱼、涸泽而渔、可视钓鱼、活饵钓鱼都是属于禁用的捕捞方法。如使用前述捕鱼方法,构成刑法中情节严重的,也会被处以刑事处罚。
其实,查阅相关新闻可知,钓鱼者使用活饵钓鱼构成犯罪,被立案或者判刑并非个案。
2022年10月21日,攀枝花市米易县公安局民警在辖区巡逻时,抓获三名使用活泥鳅垂钓野生水产品的嫌疑人。经查,嫌疑人高某、黄某、曹某为吃野生鱼,在农贸市场购买活泥鳅后用于垂钓。最终,这3名嫌疑人因涉嫌非法捕捞罪被当地公安依法立案侦查。
2022年11月6日,广安市邻水县护鱼员接到举报称,有人在该县的城北镇御临河用活泥鳅“打窝”垂钓。在劝导、取证过程中,钓鱼者吴某拒不配合,当场销毁证据并致护鱼员受伤。最后,钓鱼者吴某因涉嫌妨碍执行公务和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四川公布一起典型案例 两男子用活泥鳅钓鱼被判刑》更新日期为:2024-09-29 21:25:59;由本站小编进行发布,目前浏览的小伙伴达到9,感谢你们的支持,后期1234啦小编会继续为大家更新更多相关的文章,希望广大网友多多关注1234啦娱乐头条栏目,如果觉得本站不错,那就给我们一个分享的支持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