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关于员工拒从北京调离被开除并获赔14万的消息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这起事件发生在湖南某公司,公司单方面将员工何某某的工作地点从北京变更为长沙,并要求其限期到岗。那么,员工拒绝从北京调到长沙被辞获赔14万是真的吗?下面一起来看看。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何某某2009年5月22日入职湖南某公司,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1月1日,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月工资标准6200元。
2020年7月,公司提交了工作地阶段性调动通知书,称因办公室装修,验收部全体员工暂调长沙市工作,期间为2020年8月5日至2021年2月8日,要求何某某2020年8月6日到公司人事部办理报到手续。何某某否认收到该通知书。
2020年8月13日,公司向何某某发出限期到岗通知书,认为何某某至2020年8月13日未到岗工作,已属旷工,并要求其2020年8月18日报到上岗。何某某当日向公司发出回复函,声称不认可调动通知的内容,并认为公司的领导和负责人所说的调动原因是因要节约成本,裁撤部门。
2020年8月24日,公司向何某某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以何某某2020年8月6日至2020年8月20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何某某申请劳动仲裁,北京市朝阳区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
然而,何某某不服,起诉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并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2600元;支付年终奖31000元。
高院:工作地点调整应征得劳动者同意一二审判得对
北京高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中的重大事项。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工作地点的调整如果对劳动者带来实质性影响的,应征得劳动者的同意。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存在不可抗力或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对劳动者工作地点进行调整的,也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解决。
公司将何某某的工作地点由北京调整至长沙,即使如公司所称仅是临时性调动工作地点,也对何某某带来了实质性影响。在没有与何某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公司单方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所作处理并无不当,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员工拒绝从北京调到长沙被辞获赔14万是真的吗 员工拒从北京调离被开除》更新日期为:2024-09-29 21:24:16;由本站小编进行发布,目前浏览的小伙伴达到17,感谢你们的支持,后期1234啦小编会继续为大家更新更多相关的文章,希望广大网友多多关注1234啦娱乐头条栏目,如果觉得本站不错,那就给我们一个分享的支持吧!